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月27日公告,公司于12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新设子公司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议案》。详情如下:
一、 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了加快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在新能源产业领域的布局和建设,更有效地整合公司现有新能源产业内部资源,促进公司发展壮大、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拟新设全资子公司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筹),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10亿元。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投资由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 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筹)
注册资本:10亿元整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2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股权结构:力帆股份出资人民币10亿元持股100%
经营范围:设计、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包括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减速器、能量回收系统、热管理系统等);筹备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整车规模化生产和工艺质量体系的建设,销售新能源汽车和动力模块系统零部件;实现核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服务(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三、 本次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力帆新能源有限公司是以自有资金或资产投入,新设的力帆新能源有限公司将整合公司现在新能源产业内部资源,更高效率推进新能源战略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力帆新能源有限公司尚在筹建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